女教师与其他工作岗位的女职工产假待遇一样,如果其就职单位有更好的产假福利制度的,则按照单位的产假规定享受。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,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,保护其健康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征求意见稿拟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,将条例名称改为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》。
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,相比之前劳动法的产假规定,该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变化:
1、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。
2、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不少于2周的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不少于6周的产假。
3、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,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、流产的医疗费用,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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