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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协商会议,指的是1945年至1946年中国国民党、中国共产党以及各民主党派(民盟、青年党等)为抗战后的和平建国大业在重庆召开的会议。 1、政府改组问题。14日,国民党代表提出《扩大政府组织方案》,表示可将国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/3,即由36名增至48名;主张国民政府委员要由政府主席提请选任党外人士充任,由主席提出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,委员中国民党员要占稳定多数,以确保其领导地位;国民政府主席有紧急处置权,国府委员会职权中无用人权。此方案仍然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实行个人独裁,遭到与会各方代表的反对,经过辩论协商后,国民党被迫让步,28日达成了《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》,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政府之最高国务机关,可讨论与决议立法原则、施政方针、军政大计、财政计划及预算、各部长官及监察委员之任免、主席交议的事项等。协议还规定国府委员为40人,半数为国民党员,但施政纲领变更时须2/3的委员通过;还规定必须有3/5的国府委员同意时,国府主席方可使用否决权。 2、施政纲领问题。16日,中共代表团提出《和平建国纲领草案》,吴铁城、章伯钧、常乃德等也在讨论中提出了各自的方案。最后,以中共提出的方案为依据,协商通过了《和平建国纲领》。纲领中确定了用“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,以保持国家的和平发展”的原则。同时就人民权利、政治、军事、外交、经济、财政、教育及文化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。 3、军队问题。军队问题是斗争的焦点。国民党坚持“军令政令统一”的方针,要中共将武装交给政府。青年党也强调要中共交出军队,再实行民主政治。民盟主张国共双方都交出军队。中共代表认为,军队国家化必须以政治民主化为前提。现政府是独裁政府,如不废除独裁制,中共将军队交出,只能为国民党吞并、消灭。因此,军队国家化和政治民主化必须同时进行。经过激烈争论,达成《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》,明确了建军原则:军队属于国家,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;确立了整军原则:实行军党分立,军民分治,以政治军等;由三人军事小组照原订计划,确定整编国民党军队和解放区军队的办法。 4、国民大会问题。17日,国民党方面提出《关于国民大会之意见》,主张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五日召开“国民大会”;第一届“国民大会”的职权为制定“宪法”,1936年选出的国大代表仍然有效,在此基础上合理增加名额。对此,中共、民盟等代表表示反对,但为顾全大局,最后做了一些让步,达成《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》。这个协议同意将原有的选举法产生的区域和职业代表1200名保留,增加台湾、东北等地区的代表150名及各党各派、社会贤达代表700名,共计2050名代表。还规定宪法的通过,须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。 5、关于宪法草案问题。国民党代表坚持将1936年通过的《五五宪草》塞给大会,其他各方代表一致反对。国民党被迫同意组成新的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,对《五五宪草》进行审议和修订,然后提交“国民大会”审议。最后,会议通过了《关于宪法草案问题的决议》,确定了国会制、内阁制、省自治制的政治制度。 以上内容由(历史新知网)整理发布,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,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。正文
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五个决议内容分别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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